9.1 一般规定


9.1.1 高浊度水给水工程的应急措施应包括水源应急措施、水处理厂应急措施和配水系统应急措施。

9.1.2 应急措施应以预防为主、平灾结合、安全经济、快速启动、灵活高效为原则。

9.1.3 应急措施的设计任务应主要包括合理规划应急措施,合理设计旁通、超越、投加等应急接口,合理备用材料、药剂、设备、设施等,并应为应急措施的快速启动创造条件。

9.1.4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,对于可通过临时工程手段实施的应急措施,不宜建设永久性固定设施。

9.1.5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防控体系、制定应急预案,应加强对各种突发性因素监测预警系统的管理,并建立及时调度与启动应急措施的保障机制。

9.1.6 对暂停或已经关闭的备用水源、备用流程、备用管线等,应加强维护管理,并应采取能及时启动的相关措施,至少应每年启动试验一次。

9.1.7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,应急供水量应维持在正常供水量的50%~70%,并应以“先生活后生产”的分配原则供水。企业安全停产所需水量应由企业自行储备。
 

条文说明


9.1 一般规定

9.1.1 应急措施的分类。
    为便于表述和管理,应急措施按高浊度水给水工程的主要工程单元进行分类。

9.1.2 应急措施的建设原则。
    根据建设部2007年颁发的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灾设计管理规定》中对市政设施抗灾设防的精神,结合高浊度水给水工程抗灾防害的特殊要求编写。

9.1.3 应急措施设计任务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应急措施的设计,以总体合理规划,设施预留接口,材料合理备用,运行快速投入为原则。

9.1.4 应急措施建设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应急措施只在紧急时使用,为防止设施闲置和过度投资,规定可通过临时工程实施的应急措施,不宜建永久性设施。

9.1.5 建立应急防控体系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防灾减灾是系统工程,除设计和建设要考虑紧急情况以外,科学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。本条要求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防控体系、制定应急预案、落实保障机制。

9.1.6 备用设施定期检测试验的规定。
    备用设施要保证完好和随时可用,因此至少每年启动试验一次是必要的。

9.1.7 应急供水运行的原则规定。
    减量供水和优先满足生活用水,是城市应急供水应遵守的基本原则。有特殊需要的企业,应自行解决安全用水储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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